根据《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立信会计金融〔2016〕1号),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提高合同审批流转效率,现结合工作实际,就合同用印的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1.合同主持部门办理合同审批手续时,应附材料如下:
(1)合同相对方资质和履约能力的证明文件
如:营业执照、社保缴纳证明等
(2)合同文本,其中外语语言合同须提供中文译本(国际交流处译审)
(3)涉及学校“三重一大”合同,提供校讨论研究的会议纪要;
如:学校决议(校长办公会议纪要、校党委会会议纪要)
(4)有关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会议纪要(包括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如:党政联席会议纪要
(5)合同标的额、订立程序及有关经济条款的合理性说明(如中标通知书等)
如:采购形式有招投标和非招投标。
①招投标类:需提供招投标程序所形成的全部材料(包括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文本)②非招投标类:需提供学校相关决定等
(6)必要的上级部门批复文件。
(7)合同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合同(不分限额)经合同主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先经法务专员审核,涉及相关法律条款由法务专员统一处理。
3.凡被退回的合同用印申请,在补充或修改资料后,须退回部门再次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流转至下一节点。
4.合同编号生成后,合同主持部门凭合同管理记录单到招投标管理与法务中心领取加盖骑缝章的合同文本(格式合同除外),完成合同相对方用印后再用印。